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4-11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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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最高法院法官王慧君接受中铁贿赂 作枉法裁判 致人死亡
被举报人:最高法院立案二庭法官王慧君(现民二庭) 女 中**员
举报人就王慧君涉嫌接受中铁公司400万巨额贿赂,侵害国家利益。利用职权作枉法裁判侵犯公民权利致人死亡。提起举报
2005年,举报人与中铁建工集团产生经济纠纷,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建房合同中约定由举报人垫资,中铁负责结算的条款,诉至法律。为固定事实取得证据先诉确权,经北京(2006)一中民终字第13430号判决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至今有效未解除,中铁公司应履行约定的债务,终审确权胜诉。再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法院依据该判决、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已实际取得的房产利益等事实证据,分别作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9089号、(2009)高民终字第4405号判决,一致判定中铁向举报人履行800万元债务。该债务中铁拒不履行,以该公司领导也是项目的主管将要被追责为由,公开向举报人提出只能先付400万,否则的话,以该款通过律师运作最高院法官也可翻案。面对已实际作出的三个依法有据的判决,作为最高法院没有取得新的证据按常理是应予维持的,作为该院的法官明显的贪脏枉法是根本不可能的,故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执行局将中铁800万冻结。中铁则通过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与王慧君串通行贿,形成王慧君贪脏枉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0年5月,一中院执行局负责本案执行的法官告知举报人,王慧君未履行任何文字手续,无法律依据的以电话形式指令一中院不得将依法有据已执行到位的款项给付举报人。
二、2010年6月,王慧君没有任何证据作出(2010)民申字第499号裁定,断然裁定两个终审判决不具证据,无法律依据,给予推翻(一个确权、一个给付),否定判付800万的事实存在,同时指令北京高院改判。其裁判语境明确指向原审法官渎职枉法。王为拿黑钱不惜黑白颠倒,加害同仁。
三、2010年7月, 王慧君明知为中铁翻案推翻原审仅有一个裁定是不具说服力的,为规避责任转移视线,合谋北京高院法官徐路、李晓以提前拟定虚构事实的判决结果,再利用北京高院再审的法律程序证明其贪赃枉法有据,形成荒诞的从北京高院终判800万到再无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的以(2010)高民再终字第1754号判决形式推翻原审,无理由的判定一分不给。
四、2011年1月,经举报人不服多次申诉,最高院根据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决定以00006号对该案重新审查。王慧君再次要求实际介入此案,举报人提出异议,最高院另派其他法官调查取证。对于实际取得对王慧君贪赃枉法不利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王故意掩盖事实、毁灭庭审笔录等证据。
该王慧君在调离立案二庭前,将已恶意积压四年的本案匆匆的在2014年3月以(2011)民再申字第6号裁定维持了其指导的1754号判决, 为掩盖受贿犯罪的事实嫁祸其窝案的同伙徐路、李晓。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裁定制造了让该败诉方判胜诉,该胜诉方判败诉的事实。事实形成王慧君通过中铁行贿勾结他人达到了为中铁翻案的司法腐败窝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王慧君受中铁巨额贿赂从判800万到一分不给,恶意没有证据作出如此判定,使举报人家破人亡。造成被几审判定给举报人合法借债投资的数百万元款项,由于王慧君的贪赃枉法行为使举报人的投资本金血本无归。更无法接受的是造成年仅18岁的儿子因不服王慧君没有证据的枉法裁判愤然从30层高的楼上跳下!永远含冤的离开了深爱着他的爸爸,作为父亲是一生无法弥补的创伤!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行使着党和国家最高的司法权力,也是保障百姓公平公正的最终希望所在, 在依法制国的纲领下,岂能容忍王慧君为私利而动私刑,此举不仅破坏社会的公平秩序且涉及人命关天。
依法制国,保护公民合法人身财产依法有据。王慧君名为法官实为共产党的败类、国家司法的蛀虫、百姓眼中的魔鬼!其危害程度及杀伤力远不是一般的贪官所能及。为了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公平,更是由衷的希望举报人的冤案早日沉冤、昭雪。特提起举报!希望给予查实、查证,尽快回复为盼!
举报人联系电话:13041156299
举报人:北京老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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